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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liuwencong     2018-05-03 10:10:32     浏览:0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liuwen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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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因此,自2014年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计算从业人数时,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是否需要计算在内?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需要计算入从业人数。

       

      五、某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请问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从业人数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例题:A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每月月初、月末的从业人数见表二。尽管A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110人,但全年月平均值95.83人,因此符合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月份

      月初值

      月末值

      月平均值

      1

      50

      60

      55

      2

      60

      70

      65

      3

      70

      80

      75

      4

      80

      100

      90

      5

      100

      90

      95

      6

      90

      110

      100

      7

      110

      140

      125

      8

      140

      150

      145

      9

      150

      100

      125

      10

      100

      80

      90

      11

      80

      90

      85

      12

      90

      110

      100

      全年人数月平均值

      95.83

       

      六、某单位属于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余额800万元,请问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

      2014年前“资产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例题:B企业属于其他企业,2012年初、年末资产总额见表三。尽管B企业年末资产总额为900万元,但资产总额年平均值为1450万元,因此不符合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年初资产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年平均值

      2000万元

      900万元

      1450万元

      自2014年起,“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的全年月平均值计算,计算公式和例题参照第六问的“从业人数”。

       

      七、某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既有工业,又有运输、出租等其他业务,如何确定“所属行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对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因此,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应按当年度主营项目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吗?

      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3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和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九、某单位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按以下要求依次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注意: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47行属于必填项,不得为0或空白,填报要求见下表。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附表五第45行

      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必填,整数

      附表五第46行

      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必填,金额单位元,两位小数

      附表五第47行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必填,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二选一

      当附表五第45-47行填报数据表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附表五第34行应根据税款所属年度、主表第25行数据分析填报。填报要求下表。

      行次

      项目

      税款所属年度

      填报要求

      附表五第34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度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二)季度预缴申报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和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不允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A类----第13行

       

      (同时,第14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

      0<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10万元,此行=第10行累计金额*15%;

      10万元<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0万元,此行=第10行累计金额*5%

       

       

      B类----第12行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0<第11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10万元,此行=第11行累计金额*15%;

      10万元<第11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0万元,此行=第11行累计金额*5%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上述填报方法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那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一、销售那些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部分实行简易办法的企业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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